撰稿/陈冰
一辆售价高达299万的法拉利红色跑车,在经历了4场官司之后才姗姗来到买家董先生手中。谁知这辆迟来的跑车并没有带给董先生预料中的惊喜,反而再次将他拖入漫漫无期的官司苦旅。
从2003年4月订购,到2004年7月通过官司拿到车子,这辆跑车绝大多数时间不是躺在阴冷的仓库就是蛰伏在董先生的车库里,真正行驶里程不过几百公里。
董先生的司机向记者演示了发动这辆车子的全过程——他将家中的另外一辆奔驰车小心翼翼地向法拉利靠近,然后拉出奔驰车电瓶上的电线,以奔驰车的电力来启动法拉利。经过近半个小时的努力,法拉利终于被启动了。
董先生说,现在他只有靠这个办法来感受这辆顶级跑车的魅力了。
这辆历经磨难的法拉利跑车和他,眼下正在经历着第六场让人哭笑不得的官司……
曲折收车
2003年4月23日,董先生与上海虹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由董先生向虹桥公司购买型号为2001-2005款帆布顶F1排挡的红色“法拉利”轿车一辆,车价为人民币299万元。
据董先生回忆,当时销售人员拿出一份格式合同,上面特别注明若买方逾期提车超过一日的,卖方将加收管理费,标准为车价的每日0.3%。销售人员解释说,当初有一年过半百的富商预付了20万定金购买一辆法拉利跑车,结果富商的朋友说法拉利都是年轻人开的,老年人应该开劳斯莱斯,富商当即决定舍弃20万定金,转而购买劳斯莱斯。
这个决定却害苦了已经订购了法拉利的汽车销售商,据说过了很久也无人问津这辆被人抛弃的法拉利。为了避免类似的意外再度发生,上海的汽车销售商不仅提高了此类高档跑车的预付定金,还提出逾期提车要加收管理费。
真心想要一辆法拉利跑车的董先生觉得销售方说得也有道理,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要求在合同中也要同时约定: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车,买方也有权加收管理费,标准是每日车价的0.3%。
合同签订当日,董先生就交付了150万元的定金,并约定在付定金之日起60日内卖方提供车辆。“因为晚提一天车,就要交近万元的管理费,所以我还专门提醒司机在日历上标注6月23日提车,把那天当节日一样对待。”
在和董先生签订合同后的第二天,虹桥公司又和御车行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由虹桥公司从御车行公司处购买“法拉利”跑车,其规格型号、颜色、款式均和董先生欲购车辆一致。
车辆运抵天津以后,虹桥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派员前往提车,但发现车身表面存在瑕疵,虹桥公司拒绝提车。御车行公司为此于2003年6月21日向虹桥公司发出传真函,表示:该车辆系由香港付运,在运送及仓储期间车身表面有轻微瑕疵在所难免,并不影响该车质量,并合乎销售合同中所声明的该车是正宗大贸进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承诺对该车保修及进行全方面的美容;要求虹桥公司马上支付余款149万元。
虹桥公司将上述情况转告给董先生,并将御车行的传真函转发给董先生。2003年6月23日,董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派人前往虹桥公司提车,虹桥公司却告知董先生不能按时交车了,董先生感觉很扫兴。
当日,御车行公司派人来上海和董先生进行协商,董先生明确表示购买愿望不变,但要求车辆无任何瑕疵。此后,董先生、虹桥公司和御车行之间函件往来多次,但是就合同履行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3年7月31日,天津御车行将上海虹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虹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2003年11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虹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购车余款149万交付御车行;御车行在收到该款后7日内办理好有关车辆的商检及通关手续,将完好无损的FERRARI 360 SPYDER法拉利轿车交付上海虹桥公司。
不服一审判决的上海虹桥公司立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海虹桥公司继续指出御车行提供的车辆有瑕疵,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且又不申请鉴定,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做出终审判决,将一审法院判决主文中的“完好无损”修改为“正宗大贸进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历经两场官司,历时一年多,虹桥公司最终还是不得不接受了这辆有瑕疵的法拉利跑车。
天价赔付
就在上海虹桥公司和天津御车行的官司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2003年9月,迟迟拿不到车的董先生又将虹桥公司告上法庭,要他们尽快交车并赔偿相应违约金。
董先生说自己花高价买了法拉利,买的是时尚和品位,绝对不能接受任何瑕疵。他一再敦促虹桥公司重视合同约定,尽快交付一辆没有任何瑕疵的法拉利。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虹桥公司不能按时交车,要每天支付他相当于总车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他真没有想到当初汽车销售商想约束他的条款居然把自己给“陷”了进去。
3个月后,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认定被告虹桥公司违约事实成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虹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虹桥公司没有按时交付完好的法拉利,显然构成违约。作为消费者的董先生坚持要“完美无瑕”的车辆,这一要求完全正当。虹桥公司在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不成时,应按原合同约定履约,或采用其他积极措施来减少损失,其消极不作为显然是不恰当的。
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内容。董先生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自愿放弃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将违约金变更为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
2004年7月5日,上海虹桥公司和董先生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调解下达成协议,虹桥公司保证于2005年7月15日之前(不含7月15日)将符合购车合同要求的法拉利汽车交付给董先生,并且向董先生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天价买跑车的董先生至此获得了天价赔付。200万违约金也创下国内单车买卖纠纷违约金之最。
跑不动的法拉利
因为接连输掉了4场官司,上海虹桥公司害怕接手的这辆法拉利轿车再生事端,自2004年4月23日从御车行提车的第一天起,至同年7月14日将法拉利交付给董先生,提车、装车、运输、卸车、交付全过程,均由天津市公证处和上海市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
据上海虹桥公司的代理律师潘峰介绍,2004年6月,法拉利跑车在天津市公证处的监督下运抵上海,并由上海市公证处监督封存于上海虹桥公司。6月29日,在上海市公证处监督下,虹桥公司进行交车前试发动,却发现因未关闭电池开关导致车辆电瓶无电,无法启动车辆。
虹桥公司立即与天津御车行联系,御车行联系了法拉利公司的代理商香港励骏汽车公司,并由其指定的上海奥多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人员邓亮将轿车原装的FIAMM电瓶换下,换上了日本产的ACDELCO电瓶。事后,御车行公司立即报香港励骏汽车公司,要求提供一个FIAMM电瓶,但被告知无存货需等待。
2004年7月14日,也就是在原定交车时间的一年零一个月后,在法院执行部门的主持下,董先生从虹桥公司拿到了期待已久的法拉利跑车。双方代表在车辆结算清单上注明该车交车时里程数为434公里。
尽管几经周折,但毕竟还是拿到了心仪已久的跑车,董先生十分欣喜地开着自己的跑车兜风。然而不到一个月,车子又出现了无法发动的情况。
董先生马上致电虹桥公司,同样又是上海奥多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人员邓亮,在董先生的住处再次为其更换了日产的ACDELCO电瓶。然而,换了一个礼拜后,电瓶又没电了。
潘峰律师说,这种电瓶如果连续7天不使用的话,必须将电池开关关闭,否则将会自动漏电。当时的维修人员特别叮嘱了董先生要注意使用。但董先生认为使用不当和冒牌电瓶是两回事。他直到2005年4月申请对法拉利进行鉴定时,才知道电瓶在车辆交付之前就被更换的事实。
2004年9月9日,法拉利总部派人前来更换电瓶,已经为这辆跑不起来的法拉利伤透脑筋的董先生拒绝了法拉利维修人员更换原装电瓶的行为,他决定要保留证据,将虹桥公司再度告上法庭。
再度出庭
2005年6月,红色法拉利360,再一次作为主角出现在上海的法庭上。
车主董先生认为虹桥公司违反了商业诚信原则,将瑕疵车辆冒充新车销售给他,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一,加上其他各类损失共计638万余元。
虹桥公司觉得自己很冤枉,在前一场官司中,他们已经支付了董先生高达200万的违约赔偿,而法拉利本身的售价为299万元,这样折算下来,这辆法拉利才卖了90多万元,董先生算是得了天大的便宜。
但董先生说,自始至终他都强调要一辆没有任何瑕疵的车辆,在前一次官司中他虽然拿到了200万元的赔偿,但那是属于虹桥公司延期交付车辆的赔偿,并不代表可以降低法拉利的质量标准。
董先生的代理律师陆建承指出,顶级跑车就像名牌时装一样,也讲究时尚和款式。现在这部法拉利车子延迟交付了一年多,又在董先生的车库里摆了一年多,一共只行驶了几百公里,董先生追求的时尚性和超快感已经荡然无存。
陆律师还列举了这辆红色法拉利跑车的七大质量问题。一、车辆使用后路码表竟会自动回复到434公里处;二、左右门窗不能同步密封;三、后视镜老化;四、电池为替代品;五、外表油漆重新喷涂,痕迹明显;六、发动机气门芯有凹痕,有撞击痕迹;七、车门有凹痕。
2005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在期待中等来了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拉利跑车虽存在一定的外观瑕疵,但虹桥公司在发现后即通知了董先生,此后双方又因此进行了违约诉讼。在该案诉讼期间董先生表示,只要车辆通过商检,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即愿接受该车。这些足已证明董先生对该瑕疵是明知的,虹桥公司并不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瑕疵的事实。
其次,董先生以车辆存在后视窗塑胶片透视效果差、车门玻璃窗存在闭合时间差等多处质量问题为由,认为虹桥公司隐瞒了质量瑕疵构成欺诈,但一方面,这辆法拉利已取得了中国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并通过了天津、上海两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取得了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应当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另一方面,董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法拉利跑车在其接收时,就存在质量问题,故董先生主张虹桥公司存在质量欺诈也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里程码数,董先生在接受车辆时对车辆结算清单中车辆的里程数作了确认,现主张欺诈也不能成立。
第四,就车辆电瓶一节,虽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换装原厂电瓶,但更换电瓶的行为应认为是依约进行的维修行为,而非被告虹桥公司故意实施的欺诈行为。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虹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董先生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戏剧性的一幕再度出现。
在此后接受央视《今日说法》栏目采访时,董先生提供的交车清单上对车辆状况的说明只有一条:该车交车时里程数为434公里。而在虹桥公司提供这份交出清单上,对当时的车辆状况注明却是:油漆表面部分有瑕疵,左门凹陷,左门窗间隙上下和里程表434公里,以上全程由公证处公证。
董先生的律师说,当时他签字接收时,车况说明里只有里程数,没有关于车辆瑕疵的内容。这样的清单是一式两份,另一份就放在虹桥公司。奇怪的是,虹桥公司的那一份却不知道什么时候多了几条内容。
民法学者王涌认为,此案的关键是董先生在虹桥公司交车的时候,对于车辆的瑕疵是否已经认可了。关于这个问题,最关键的就在于案情当中所出现的双方递交的交车清单。在董先生及其律师所留存的那份清单当中没有写明质量的瑕疵,也就是说一式两份的清单在内容上出现了不同和差距,而虹桥公司对这种差异似乎也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以此来认定董先生就认可这种质量的瑕疵的存在显然是不太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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