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煤矿法律软肋在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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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9:21 中国消费网 | |||||||||
新闻背景:去年下半年以来,山西打击非法煤矿进入白热化阶段,炸毁填埋非法矿4800多个,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尽管这样,非法煤矿仍然得不到根绝。执法人员反映,关键在于缺乏打击非法矿主的适用刑法条例,政府对私开矿主无法定罪判刑,而罚款并不能产生震慑作用,结果是铲了一茬又长一茬。 以罚代管———
非法煤矿久打不绝 “我7月1日接任代省长,7月2日就收到宁武煤矿爆炸的报告,死亡19人。”山西省省长于幼军回忆去年刚接任时的情形,频繁发生的矿难事故引起了这位新省长极大的不安。“调出近年的矿难资料看,70%都是非法煤矿造成的。”于幼军组织国土、安监部门对全省煤矿进行了一次摸查,发现非法煤矿比合法的还多,非法煤矿有4800个,合法煤矿有4271个,全省煤矿总数逾9000个。“煤矿基数的庞大势必增加安全管理隐患。”于幼军说,“假如每个煤矿20年出一起事故,那山西也是天天有事故。” 非法煤矿危害巨大。非法煤矿不向政府办理任何手续,偷逃税款,既导致了煤炭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过度消耗,也导致植被、水资源和环境的破坏,更成了矿难的重灾区。去年,山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9%,仅为全国的1/3,但其中乡镇小煤矿和非法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就高达2%以上。一些非法矿主诡辩,煤矿可拉动当地就业率。而实际情况是,当地人因为知晓其中安全隐患严重,大都不进非法煤矿打工;非法煤矿招募的大都是外地人,因为不了解情况受蒙骗,冒险透支体力,最终养富的只是矿主。 山西年年打击非法煤矿,年年遭遇死灰复燃。据统计,从1998年至今,山西接连捣毁非法煤矿1万多个,但受到法办的非法矿主不到百人,基本都是出了严重矿难事故才被处理。多数情况下,非法矿主被罚上几十万元,拘留15天就被放了。这样抓了放、放了再抓,震慑力几乎为零,根本管不住,因为他一两天就能赚回罚款。对非法矿主打击不力成为山西面临的现实难题。 法律缺失——— “以林护矿”露出软肋 前不久,记者在山西省河津市看到这样一幕,当地政府炸毁39个非法煤矿,垫土造地,不种庄稼,却在坑口周边栽上碗口粗的柏树。副市长薛振忠说:“这是防止非法煤矿卷土重来的无奈之举,以后谁再滥挖,我们就以毁林罪法办。”记者了解到,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惩治非法矿主的适用条款,抓到尚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非法煤矿矿主,最多也只能给予关井、拘留、罚款处理。目前,山西许多地方都流行这种借用森林法保护矿产资源的做法,因为毁林达到一定的立方数,就能对当事人判刑。这种尴尬局面暴露出山西打击非法煤矿的软肋。 缺乏惩治非法矿主的法律依据,山西只能从严管住干部。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经上级检查发现辖区内有非法违法煤矿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严肃处理。各相关部门或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违法煤矿,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也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处分。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一切相关责任人均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个办法是最大限度组织官方和民间的力量,开展经常性的监管。山西实施严格的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大检查密度,发现一处,捣毁一处。同时,省政府明确规定,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煤矿,对举报查证属实者,奖励1万元到5万元。对非法煤矿,山西有报必查,露头就打,并抬高出事后的处罚标准,规定每矿死亡1人赔偿20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震慑非法矿主。 种种办法,犹显不足。以河津市下化乡为例,一亩地种粮收100多元,挖一晚上煤就挣3000多元,相当于30亩地种一年。非法矿主们铤而走险,气焰嚣张,有的大肆行贿,有的用电话恐吓干部,甚至还有人将棺木送到乡长门口。河津市一位长期分管煤矿的负责人,就因压力太大,多次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调换工作。 去年底,山西省安监部门收到举报电话100多条,被确认属实的近一半,但大部分举报者不敢透露自己的姓名地址,无法兑现奖励。 健全法律——— 重典打击刻不容缓 依法打击非法煤矿的呼声在山西越来越高。山西省国土厅厅长张怀文说:“非法煤矿公然盗窃国家资源,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政府公共职能的挑战。非法矿主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就很难斩断他们与当地干部的利益联系,久而久之,几千个煤矿背后就会有数万个干部充当保护伞,惰性越积越大,祸害越来越重。”山西省人大代表王纪萍说:“人大应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法规,杜绝非法采矿久打不绝的现象。”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的同志也表示,国家在法律上应该有一个更严密、更有力打击的规定。 眼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的文件,但由于权限所限,不能制定相应法规,打击力度仍然乏力。同时,由于调查取证费用高、手续繁琐,地方国土部门也难以承担,部门执法衔接也不到位。河津市在摧毁某非法煤矿时,拘留了一个矿主,原想依法重处,可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得超过15天,而井下测绘、调查取证、评价报告、做出鉴定,再到公安机关立案,时间将近一个月。最后逮捕申请还没报批,非法矿主就早不知去向。 面对混乱的煤炭生产格局,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应健全法律法规,施重典根除非法采煤顽症。日前,山西省政府已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给予积极回应,将于近期做出一个司法解释,支持依法打击这些非法矿主。人们期望,这一法规的出台,能彻底根除山西非法采煤这一盘踞20多年的“毒瘤”。 法律链接 煤炭法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编辑: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