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提出 供暖没分户不能竣工验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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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0:55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蔡雪婧)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分栋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未安设的,建筑物不得竣工验收。这是记者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看到的。 昨天,建设部在其网站公开《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6年2月24日。该意见稿建议,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分栋用热计量、室内温
该意见稿还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房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如果未向买房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或者载明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不符合建筑物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该意见稿明确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 ■名词解释 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