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 > 正文
 

专家认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应制订细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09:23 中国消费网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常务副院长马中昨天表示,环保总局提出的建立全面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迅速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尤其是跨界污染有很大帮助,不过仍然需要更加具体的规定内容。而对于责任的处罚,单靠部门的行政规章,力度仍显不够。

  信息披露制度有待细化

  马中认为,环保总局此次提出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回应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应地做出本部门的规定。“最近出现的环境事件确实也比较多,说明环保总局也认识到,污染事件在今后依然会发生。”

  他说,以往我国对于环境突发事件的报告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环境法的规定,当地政府对本地的环境负责,所以在发生污染事件后,当地环保部门会首先向地方政府报告。如果认为污染事件影响范围不会超过本属地,就不会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但目前的环境影响很多都是跨界的,必须统一协调,如果单靠属地管理不可能解决跨界污染。”而昨天环保总局提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方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马中认为,这对解决跨界污染会有很大帮助。

  不过他表示,在环境信息的披露方面,还需要更加具体的内容,明确规定在何种程度的污染事件发生后,采取什么等级的措施来控制和处理。

  对于环保总局此次提出的责任追究机制,马中认为是一个进步,“以往在部级单位规定中,对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他表示,目前我国对于环境违法追究力度不够,“责任的追究要依据国家级的法律,才有力度”。

  污染排放名录亟须建立

  马中提出,在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同时,我国还需要在常规上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目前全国具体有多少污染源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企业和政府应该一起建立全国污染源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污染源的排放名录,并且每年更新这个名录,把全国的污染源都监管起来。这样如果出现了污染事件,就可以立即进行处理。”

  此外他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将

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进行清晰的定义。发生突发事件后,负责单位就可以根据两个事故的定义来确定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还是向环保部门报告。(编辑:盛秀华)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