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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升至670元 标准4月1日起执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08:32 新京报

  涨幅达13.5%,新标准4月1日起执行

  据新华社天津2月6日电 (邹兰、贺楠) 2006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每月590元调整为670元,涨幅达13.5%。调整后的最新标准将从4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6日在此间召开的天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2006年天津最低工资标
准调整中,天津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将由现行每月570元调整为650元,增长14%。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由5.6元调整为6.4元,增长14.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唐延芹介绍说,天津市预计2005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1730元,同比增长了16.6%,所以最低工资标准也应相应调整。此外,2006年天津市

社会保险缴费下限将由880元调整为980元。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
个人负担部分也由139.2元提高到155元,每月增加15.8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增加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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