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遭不明烟花袭击财产受损该谁担责?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业主王女士起诉物业公司“失职”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小区物业未尽职责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王女士家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6810元。
2006年2月2日晚,也就是农历大年初五,位于大兴某居民楼一层的王女士家突然飞进了一枚点燃的烟花,随后不明烟花把王女士家的易燃物品引燃造成火灾。
据王女士称,这场火烧毁了她的摩托车,屋内的墙面、家具、电器等也被烧坏。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这起火灾是因燃放烟花爆竹所致,但事后警方并未找到燃放者。
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火灾对王女士造成的房屋、家具、电器等财产损失为2.27万元。
此案审理中被告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称王女士的房屋不属于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范围,物业公司没有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义务,也没有扑救火灾的义务。
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鉴于物业方并非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即使其尽到了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也不足以绝对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故物业方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定物业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6810元。(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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