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眼球事件18名责任人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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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 08:55 中国消费网 | |||||||||
昨天,卫生部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宿州眼球事件”进行通报。通报称,该事件中18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引以为戒,进行全面整改。 通报称,2005年12月11日,在安徽省宿州市市立医院,发生了10例接受白内障手术治疗的患者眼球医源性感染、其中9名患者单侧眼球被摘除的恶性医疗损害事件。据了解,宿州市市立医院违规与上海舜扬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卫生部认为,这起恶性医疗损害事件是由于宿州市市立医院管理混乱,违法、违规与非医疗机构合作,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造成手术患者的医源性感染所致。 安徽省卫生厅、宿州市政府及上海市卫生局等分别对宿州市卫生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宿州市市立医院院长等18人作出了处理决定。给予宿州市卫生局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局长行政记过处分;撤销宿州市市立医院院长党内外一切职务。对擅自应公司邀请、赴宿州市市立医院实施手术的徐庆医师,上海市卫生局已对其处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事件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当地司法机关正在调查处理。 卫生部要求,所有公立医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自查自纠,严禁科室承包、出租科室以及各种名目的营利性合作项目,对医师外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管理。(编辑:谭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