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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费择校费不能免营业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13:4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能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其中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
、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则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通知同时明确,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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