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人士:理性对待重大疾病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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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14:48 中国消费网 | |||||||||
事件回顾 本报在2006年1月17日刊登了《重大疾病险为何遭遇诚信危机》一文,针对目前一封在网上广为流传的“在中国千万不要买大病保险”的邮件,采访了北京市保险业协会和相关医学专家,全面核实和报道了重大疾病险的投保和赔付问题。
文章刊登后,在读者中间引起了很大反响。不断有热心读者和保险专业人士来信来电,发表自己对于保险的观点和看法。本期,我们摘选了保险专业人士谭笑的两篇文章,一篇是关于疾病险的分析文章,一篇则是对投保人的贴心提示。看了他的文章,相信许多人会受益匪浅。 我们还将继续关注重大疾病险的发展动态,也会关注更多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保险话题。 警惕销售人员的误导和夸大 了解保险产品最省事的办法就是与销售人员的沟通,如果自己有疑问,销售人员就可以立即作答,形成互动。而且,相对于不是保险专家的消费者来说,保险销售人员也算是个保险专家了,他们通常每天都要开一个研讨会,研讨如何向消费者介绍保险,如何最快地把保险销售出去。 从销售人员嘴里了解保险,除了确切了解交钱、领钱和做适当记录外,还要就销售人员所说的保险功能,在保险条款上找到相对应的内容加以确认。因为可能因销售人员口述的不准确,无意之中个别销售人员就会扩大或错误地阐述了保险功能。 例如销售人员说保大病的保险非常好,能保急性肝炎,消费者就要在保险条款上找到保急性肝炎的文字,找出保险条款的具体解释,看一看条款上所写的肝炎,是不是销售人员所说的急性肝炎。 又如销售人员说保险的收益是多少多少,消费者就要在保险条款中找到能达到如此收益的相关文字,亲眼看到条款的具体论述。 请注意,关于收益的问题较为复杂。具体的收益,如10万、20万的数值,经常需要进行换算才能看出。而有的时候,收益只是可能的收益,在保险条款中不会出现明确的数字,也不可能换算出来。所以,如果具体的收益难以落实到条款上,就只能看一看保险产品简介。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保险产品简介不但有范例可以明确收益的概念,还有特别的文字用以解释可能的收益。而且在对可能收益的解释中,往往会明确说明可能的收益只具有可能性,不是必然的收益,相对比较客观。 上述的操作是建立在人们对销售人员已有一定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操作。如果消费者对销售人员不是仅仅有一定的信任,而是有完全的信任,那么就可以放心地听对方介绍保险,省略掉某些步骤。例如,至少不必按销售人员讲的内容再找保险条款加以确认等等。 客观分析重大疾病险的赔付条件 有人买重大疾病保险时看得很明白,发现保险公司的所谓重大疾病保险,是只管癌症、心梗、瘫痪等绝症的保险,所保的疾病一般人很少能患上,而且谁一旦患上了这些病又几乎都是马上走向死亡。于是他们就想:既然一般人几乎不可能得这些病,得了病又马上走向死亡,那这保险还有什么意义呢?显然是保险骗人。 不可否认,重大疾病保险所保的病,确实是一般人不容易得的病,而且,这些病绝不是一般人理解的肝炎、肺炎等大病,都是很容易置人于死地的非常重症,但是,这并不等于保险没有意义,更不等于保险骗人。 首先,一般人不容易得这些病不是说一般人不会得这些病,一般人还是有患心脑血管病、患癌症等大病可能的;再者,正是由于一般人患这些重病的机会很少,所以才可能一个人交很少的保险费,就拥有高额的保险保障。 其次,癌症、心梗等“绝症”并不都是不治之症。在重大疾病保险所保的病种中,以当前的医疗水平而言,有些疾病若发现及时并治疗及时,其治疗结果就会非常不错。而剩下的某些疾病才是不治之症。而且即使这些病是不治之症,也只是就当前的医疗水平来说是这样,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中的许多疾病都可能不再是不治之症。 再次,即使人们在患重大疾病后没能得到满意的治疗,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得到保险金也不是没有意义。因为任何人患病时难免会花去大量的金钱,即使自己不花钱,家人也要掏这份钱。可以想象,没有人愿意自己走完人生道路的时候再拖累家人,所以,此时保险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也就成为了死者对生者最后的慰藉。 最后,我们来看看重大疾病保险的给付条件。通过给付条件我们会发现,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是以被保险人患病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公司的基本条件,如在保险期间内,没有不如实告知等情况,则被保险人一旦患病,保险公司就会立刻给付保险金,并不是非要等被保险人身故才给。 在被保险人身故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非常有意义,因为在人们患病的时候如果能领到保险金,就等于有人来雪中送炭。虽然有时这生前领取的最后一笔巨额资金可能并无回天之力,但有时也有人因这笔领取的治疗费用,就是从“鬼门关”上又走了回来。 除了上述四方面外,重大疾病还有很多其他的具体意义。总之,重大疾病保险虽然保的是非常之重症,不是一般的大病,但还是很有意义的,这保险本身,也绝不是骗人。 主动解决保险员误导和欺骗行为 每年3月份前后,人们都能在报纸上看到有关部门整治保险市场的报道,其中,杜绝某些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又始终是重点工作之一。但是数年下来,保险的重要性虽然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保险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却从来没能上升过,而且,甚至有部分的消费者对我国的保险还失去了信心。那么,到底怎样才能解决某些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骗的问题呢?下面,根据我国21世纪初的具体国情,就这个确实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从消费者角度讲,人们所能做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呼吁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制止某些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骗的行为,二是积极学习并掌握一定的保险知识。关于呼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的事情自不必多谈,人们始终没有间断过,所以本书仅从消费者掌握保险知识的角度谈一谈。 靠消费者掌握保险专业知识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这不等于以此来减少被误导、欺骗也不可能,而且,通过消费者掌握保险知识来减少被误导、欺骗不但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其实,保险本身的含义非常明确,无非是大家攒钱帮助少数人,这其中被帮助到的人总是能通过保险“得钱”,帮助了别人的人总是因保险而“捐钱”,保险不过如此而已。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许多消费者被误导、欺骗,仅仅就是因为他们连一点点最基础的保险知识都没有,如果有的话,他们至少在大方向的问题上不会被某些人牵着鼻子任意摆布。 另一方面,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骗消费者虽然是部分的、是非绝对的普遍现象,但在21世纪初的中国,却存在着相对普遍的“信用危机”。由于“信用危机”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要解决某些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骗消费者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但由于大环境的限制,这肯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消费者如果不想等信用制度建立到能积极有效地制约误导、欺骗后再买保险,从自身利益考虑,现实的办法就是最大程度地掌握一定的保险知识,减少自己被误导、欺骗的机会,在出现问题之后,则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编辑: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