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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为何刑拘恶意欠薪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09:09 中国消费网

  1月18日,深圳市政法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以涉嫌经济犯罪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的做法进行说明。

  12日,深圳警方对该市玛阑特公司法人代表何怒江等8人实施刑事拘留。警方说,何怒江等采取多种欺骗手段,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的工资共计700余万元。当日,恶意欠薪逃匿的建筑工程包工头王敦富被警方从四川带回深圳。

  恶意欠薪事件频发

  去年,深圳因欠薪问题引发多次集体上访;仲裁、民事诉讼等手段讨薪乏力

  2005年10月12日,深圳“金港盛世华庭”工程项目部与个体包工头王敦富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并付给王敦富工程款、工人工资等近20万元。12月,王敦富突然携款逃匿,导致多名劳务工集体上访,“金港盛世华庭”只得再次给讨薪的劳务工们发放工资。

  深圳劳动保障部门的人士说,逃薪的绝不止一个王敦富。1月4日,国诺实业(深圳)公司的法人代表突然“人间蒸发”,298名员工领工资的希望顿时化为泡影。年关将近,买好车票、准备回家过年的员工们懵了。

  还有一个长期拖欠员工工资的时装厂老板则玩起了“调虎离山”计:把员工“请”到酒楼吃饭,员工们以为可以领回工资,谁知老板趁机将工厂全部搬空,然后抽身逃匿……

  长期领不到工资的员工,或自认倒霉,或采用“非常手段”讨薪。去年,深圳因欠薪等引发集体上访事件有275批、8443人次,占该市集体上访总次数的1/3。

  面对无奈的讨薪员工,深圳有关部门曾通过仲裁、民事诉讼等手段,帮助员工追讨欠薪。据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统计,该市去年就处罚了欠薪企业1326家,为员工追讨欠薪共计2.9亿元。但仲裁、民事诉讼等追讨手段往往显得“手软”,甚至没有任何结果:即便责令欠薪者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欠薪者拒不执行,便无计可施;通过仲裁、诉讼,讨薪者往往在时间、精力、财力上都难以承受;许多讨薪者即便打赢了官司,却因企业关闭、欠薪者逃匿而无法执行。

  “欠薪有罪”起到震慑作用

  一些欠薪企业开始筹款发放工资,全市欠薪投诉明显下降

  深圳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效果“立竿见影”:11日,该市福田区3家欠薪企业连夜筹资100多万元为员工补发工资;宝安区一家企业的老板主动借款1000万元发放欠薪。截至18日晚,该企业就有3000多名员工领到了共计656万元欠薪。

  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数据,该市近日的劳动保障信访量、欠薪投诉比以往明显降低。国诺公司一位多次讨薪的劳务工说,有了可靠的保障,自己再不会为讨薪做出过激的傻事。

  深圳市政法委副书记翟忠泰向记者表示,深圳将建立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联手的预防机制。

  欠薪者是否该负刑事责任

  我国目前尚无“恶意欠薪罪”;此举被认为是探索以法律途径解决恶意欠薪的突破

  有法律专家认为,单纯的欠薪行为属于道德错误,国外叫做“背信”行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我国目前欠薪问题较普遍的情况下,政府应该调整角色定位,对欠薪的企业和个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通过罚款、注销企业登记、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等手段来解决。而刑罚手段在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慎用。针对具体个案,应考察欠薪以外的情节是否符合侵占罪或诈骗罪构成要件,只有符合这些要件的,才能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

  针对质疑,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洪朗解释说,何怒江等犯罪嫌疑人采用频繁更换厂名、开具空头支票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他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尚无“恶意欠薪罪”,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员工的工资,依据我国《刑法》,已经构成诈骗罪”。

  去年11月,深圳市曾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刑法》时增加“欠薪逃匿罪”,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

  资料表明,韩国规定,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香港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迟于工资期届满7天不支付雇员工资即属犯罪,处罚款20万元港币及监禁一年。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说,从劳务纠纷到刑事犯罪、从单纯行政手段到与司法手段结合、从民事诉讼到追究刑事责任,表明深圳加大了讨薪的执法力度,并在探索以法律途径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突破。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月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恶意欠薪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我国《刑法》,“以涉嫌经济犯罪定性恰当”。她认为,深圳警方在现有法律中寻求依据、打击恶意欠薪的做法值得肯定,深圳的“先行先试”也能为相关法律的修改积累经验。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助理巡视员马红兵则认为,深圳对恶意欠薪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可作为立法依据,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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