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执行庭庭长田玉玺在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表示,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强制执行的做法已被叫停(据1月14日《中国青年报》)。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符合民意,而且对“司法权威”也无丝毫损害。
怎样树立和保障司法权威,我们需要树立和保障怎样的司法权威,是值得全社会、尤其是司法部门、甚至立法机构认真反思的。笔者认为,首要的是公正、公平、公道和正义
。这样,当大家遇到纠纷时,才会寄希望于法院。当然,从法哲学原理上讲,绝对的、要当事人双方都能够全部接受的“公平”,在复杂的现实社会里,是难以找到的,甚至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但是,任何事物都会有一个解决矛盾的最基本的、最为接近的平衡点,都有可能兼顾到任何事物两个不同的方面。
朝阳法院的两次大规模的强制执行,之所以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反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被执行人(业主)处于弱者地位的基本诉求,非但没有在法院法庭审判过程中受到应有的基本重视,反而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中受到更加强力的打击,在人们的心目中,本来早已存在的物业公司与业主个体之间不对等的强弱对比度,显得更加刺眼耀目。从电视报道画面传出的被执行人穿着睡衣和拖鞋,由于对物业公司服务的强烈不满而发出的激烈抗辩,直接引起荧屏前普遍对于物业公司服务颇有微词的广大群体的不满和同情,大有惺惺相惜,同病相连的感伤和悲叹。面对这种情形,不得不思考“司法权威”如何树立和保障的问题。
其实,“司法权威”不应是被功利化和工具化的概念,“司法权威”的终极目标是刨根问底、溯本清源,还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及其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以本来面目。
难道说,只有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冷脸青面、吆三喝四,才能够体现“司法权威”?只有警棍、手铐、钢盔、警笛、警车,才能够体现“司法权威”的威仪吗?抵挡不住激动的情绪、激烈的言辞、激愤的抗辩,就施以司法制裁,这样的“司法权威”其实弱不禁风,并不是我们值得追求的目标。这种“司法权威”,无非是滥用权力的另一个翻版。
固然,案件多、压力大、任务重,可以成为迫切需要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理由,可是,公正、公平、公道和正义,作为“司法权威”的内在精神实质和法律精髓,只有在审判和执行的各个阶段,能够得到真正地充分运用和体现,能够得到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的喝彩和拥护,才有可能成为普遍欢迎的“司法权威”。是否符合“司法权威”,不是哪一个人可以自我标榜的,而是要得到广大民众的评价、认可。否则,强制执行并不等于“司法权威”。(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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