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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B超未提示婴儿残疾 判医院赔偿570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10:40 中国消费网

  法院一审认定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赔偿产妇5700余元

  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致使自己生下了残疾儿,李女士把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及相应的经济损失2.5万余元。昨日消息,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5700余元。

  李女士诉称,2004年6月开始,自己持续到回龙观镇医院做了5次产前B超检查。2005年2月3日,孩子出生后,却发现患有先天性唇腭裂,属严重残疾儿。因其腭裂至咽喉部位,导致出生近半年来,多次因呛奶引发肺炎。孩子肺炎及唇腭裂修复手术的治疗,给家庭造成了很大经济负担和压力。

  李女士认为,自己产前多次到回龙观镇

医院检查,已与其建立了医疗合同关系。但回龙观镇医院在几次B超发现胎儿颜面欠清晰的情况下,没有提示和告知自己进一步做产前诊断,致使自己产下重残儿。为此,要求法院判令回龙观镇医院一审赔偿医疗费5700余元,因其医疗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回龙观镇医院认为,李女士的5次B超检查是按照医疗常规所作,不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情况。同时,在给李女士提供5份B超报告时,均注明“因胎位关系颜面显示欠清晰”的文字表述。院方依照相关规定,对李女士作出相应的口头提示,尽了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李女士应认识到医院作出的胎儿面部不清的检查结果有其不确定性,所以应对其未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李女士所述情况与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有关。

  法院据此判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给付李女士医疗费5700余元。宣判后,李女士表示上诉。(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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