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属特殊行业 的哥要求免节日份钱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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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10:30 中国消费网 | |||||||||
2005年11月1日,冯某夫妻将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免除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出租车承包费用。昨日消息,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冯某夫妻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30日,冯某夫妻分别与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约定由万泉寺公司向他们提供富康车1辆进行营运。万泉寺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承包金定额,二人每人每月向万泉寺公司交纳承包金3100元。合同签订以后,万泉寺公司将富康车
2005年11月1日,夫妻二人将万泉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免除他们在2005年“五一”以及“十一”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承包费。他们认为,劳动法规定,职工在“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期间应有休假的权利,出租车公司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免除出租车司机在法定休假期间的承包费。 万泉寺公司认为出租汽车行业是特殊行业,属不定时劳动,不同意冯某夫妻的这一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车行业属特殊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出租车司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并非按照标准工时制行业实行法定休假时间。冯某夫妻要求免除2005年相关法定节假日承包费用的请求证据不足,最终驳回二人要求公司免除其承包费的诉讼请求。(编辑:王彦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