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联合发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有所提高。
其中,因公牺牲者,发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者,发放本人20个月的基本工资。调整后的经费比此前的标准各增加一倍。抚恤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方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基本工资和按照北京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其中,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是指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及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离退休人员中,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离退休时上述工资和职务补贴、离退休后按照国家和北京有关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按照北京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之和。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和按照北京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之和。
此次抚恤金调整后,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从2004年10月1日起到目前阶段的抚恤金发放,将在原有发放的基础上,补足此次调整后两者之间的差额。(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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