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市民姜先生在燃放烟花爆竹被炸身亡,烟花销售单位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为此赔偿姜先生家属近160万元。该酒店以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将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3万余元。昨日记者得到消息,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已受理该案。
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诉称,2004年1月,酒店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批准为200
4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燃放点,并从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采购了江西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2004年1月21日晚,姜先生在燃放从该酒店购买的烟花爆竹时被炸身亡。北京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涉案产品无中文说明,无法保证消费者安全实用为由,判令酒店赔偿姜先生亲属159万余元。
龙城丽宫国际酒店认为,由江西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烟花,没有中文使用说明,属不合格产品,且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给酒店造成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3万余元。
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只是负责将生产商生产的烟花存放在仓库中,并没有进行销售。该酒店所购买的烟花爆竹,是与生产商驻京办事处的人员直接联系,后从公司仓库提货,公司从未直接销售涉案烟花。(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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