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 > 正文
 

困难群众能得到减免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9:46 中国消费网

  在我国,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时,不仅可以享受到法律工作者无偿的帮助外,还可以同时得到减免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记者从10日召开的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上了解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下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近日施行。根据这个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规定还指出,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根据这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计算。

  据了解,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新闻解读

  法律援助机构“不援助”可提请司法部门“审查”

  日前施行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指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这个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开展工作。(编辑:石淼)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