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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信用卡被盗刷5400元 持卡人状告中友百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17: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张蕾) 信用卡被冒用的事情屡有发生,而由此带来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是消费者、还是商家、亦或是银行?今天上午,又一起因信用卡被盗用状告商家索赔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施先生在法庭上说,2005年9月18日他收到招商银行的信息,称其招行的信用卡在中友百货商场被刷卡消费,而此时他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并立即在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
但这时施先生的信用卡已经分别在9月18日11时42分、11时55分被刷卡消费1700元和3700元。施先生认为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只有在认真核对并确定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持卡人签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持卡消费。而中友百货的收银员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收银操作规程,导致他的卡被盗刷,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中友百货一方则辩称,收银员在

信用卡操作上并无失误,对于信用卡来说,收银员只要核对签名就行,而对于特约商户来说,收银员不是笔迹辨认专家,他们对笔迹审查的标准,仅仅是签名保持外观一致就可以了,即做到表象审核就算尽到了审查义务。如果要求收银员在短时间内看出签名的真假来认定持卡人身份的真伪是相当困难的,用这种高标准来要求商家也是不公平的。而且施先生在遗失信用卡后没有及时挂失,导致卡被他人冒用,应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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