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证惹上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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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15:0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通讯员 金冰 国华 金陵晚报记者 徐宁 【金陵晚报报道】 2005年1月7日,李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市清塘路通往312国道的三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许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许某跌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李某与许某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由于李某经济比较困难,无力做出赔偿,许某的家属将李某连同“车主”胡先生一起告
平白无故收到法院的传票,胡先生实在是有苦说不出。胡先生称,几年前苏州开始限制汽车入户,安徽六安的李某也想在旧货市场买一辆小客车,但苦于没有苏州市的身份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向他提出借身份证买车。他与李某素来关系不错,二话没说就将身份证借给了李某,哪想到举手之劳会惹来这么大的麻烦。法庭上,胡先生认为这个事故与他无关,他只是将身份证借给李某,车子也不是他的,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和查明的事实,被告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50%。被告胡先生虽系行驶证登记车主,但其未出资购买和使用该车,也没有取得该车的营运利益,且车辆过户登记申请表上的签字也非胡先生所签,故胡先生不属于车辆的运行供用者,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3万元,被告胡先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向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胡先生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