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最高上限不超净资本10倍,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昨日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拟从量化券商风险入手提高日常监管的有效性,并明确了“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限制性规定。
净资本为核心量化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券商经营证券业务须满足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等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则对净资本相关指标的具体计算规则提供了详细指引,对于净资本的量化标准更为客观。
“这对券商经营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不同业务范围采用不同的风险控制监控指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数据,将券商划分为不同类别,实施不同的业务许可和监管措施。”证监会研究中心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今后对券商的分类监控管理将更加明晰化。
天相投资分析师仇彦英认为,“该管理办法也构成股市重大利好,一度被监管禁止的买空卖空的融资融券业务开始破禁。”
上述《管理办法》及规则拟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有专家透露,券商融资融券的具体细则也正在制定之中,很有可能随着《管理办法》的正式颁布而出台。
券商融资融券开闸
《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券商在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必须同时执行两项风险控制标准。
即对单个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尽管文件中尚未对券商融资融券的具体细节进行指引,但“毫无疑问券商融资融券业务放开为证券业发展打开了另一扇门,将对当前市场起到一定刺激作用。”国信证券分析师顾锋表示。
不过他认为,文件中对券商准入也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因此短期内通过的券商不可能会很多,可能会从创新类券商率先开始,包括上市券商G中信等。”(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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