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06年凭病历卡可到药店购买处方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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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8:42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2月29日专电 (记者 俞丽虹) 从2006年1月1日起,上海将率先试行“凭病历卡上的医嘱到药店购买处方药”的新举措。患者看病贵、医院处方不愿外流、药店坐堂医师滥开处方等矛盾有望缓解。 据记者了解,这项新举措的试行期为1年。在此期间,患者可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即病历卡上的医嘱,前往各医药零售点选择符合自己经济支付能力的处方药,登记购买。
按照规定,除麻醉药品等药店不得经营的9类处方药外,患者凭病历卡上的医嘱可购买的处方药包括注射剂、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等。 尽管实行“凭病历卡购药”放宽了患者购买处方药的条件,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门设置了一系列的操作规范,以保证百姓用药安全。如,药店的当班执业药师必须审核处方或病历卡上的医嘱,若发现字迹不清或有涂改,应拒绝出售处方药;病历卡上的医嘱有效期为3天,售药后,执业药师应在医嘱下方加盖统一的“已售”章;对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人的应急用药,药店当班执业药师在仔细询问病情、了解病人用药史后可实行登记销售,但销售量必须控制在1天的用量或药品的最小包装,并明确叮嘱病人尽快就医。此外,医药零售点的执业医师在销售相关处方药时,还必须如实登记医疗机构的名称、医师姓名、病历卡编号、病人姓名、性别、通讯方式或地址、就医日期和购药日期、药师签名等。所有销售记录至少保存2年。 复旦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教研室叶桦教授表示,凭病历卡到药店购买处方药,引导患者按“医嘱”合理用药,有助于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方便患者。同时也可缓解“医药不分家”所造成的看病贵等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