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挨打 保安袖手旁观赔物业千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09:42 中国消费网 | |||||||||
世纪城业主在小区附近的市政路上挨打后,以物业保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物业告上法庭。昨日北京市一中院证实,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经济损失1000元。 64岁的杨女士是北京世纪城小区业主,曾担任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 杨女士称,2002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她在小区附近一条市政道路上行走时,突然
物业公司认为,杨女士被殴打的地点处于市政规划道路,不在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其公司人员没有对杨女士进行救助的法律义务。 法院认可小区物业对附近市政道路不负有合同约定的保安义务,但同时认为,该道路紧邻小区,当时小区保安完全能够发现而且实际上也看到了杨女士挨打的经过。小区保安不仅依据物业合同负有保障约定范围内的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保安范围之外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仍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依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物业公司应对杨女士所受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编辑:王海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