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小建是丰台区某小学的学生,因学校地滑他摔倒在地,同时另一个同学小明也摔倒并坐在了小建的腿上,导致小建右腿股骨干骨折, 小建便把小明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及今后的治疗费用。昨天,小建从丰台法院拿到判决书,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建2万余元。
小建与小明是一个年级的同学。2005年6月28日,中午吃午餐时,小建走出教室准备
上厕所,在教学楼二楼楼梯口处与小明相遇。因楼道地滑,小建滑倒在地,小明亦滑倒并坐在了小建右腿上,致小建右腿股骨干骨折。为此,小建在积水潭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7万余元。
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小学教学楼地面较滑,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建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建各项损失2万余元。另外,因小建摔倒在地后,小明滑倒坐在小建右腿上,小明的行为与小建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小明亦应对小建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小明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赔偿已先行支付小建的医疗费5000元。(编辑:王海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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