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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辞退员工单位需提供证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8:50 中国消费网

  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不同意工作人员辞职或者单方面作出解除、变更聘用合同等决定引起人事争议的,由作出决定的单位负举证责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维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福建共有事业单位4万多个,工作人员70多万人。近年来,事业单位实行干
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推行聘用制后,人事管理和人才流动中的矛盾更加突出,人事争议也呈快速增长态势。《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妥善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该省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根据《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人事工作的特殊性,用人单位辞退工作人员等决定一旦执行,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和编制等关系将难以恢复。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如果胜诉,其合法权益依然无法得到保障。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规明确规定,在人事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应当暂缓执行处理决定。

  据悉,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争议也纳入了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此外,法规明确了工会组织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事业单位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工会必须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之一。 (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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