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虚假宣传 收藏者状告拍卖公司要求退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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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23:35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蕾) 竞拍时拍卖公司称陈先生在拍卖会上购买的吴作人的画作《玄鹄》曾刊载在1985年的《富春江画报》杂志上,但是购买后陈先生经核查发现,该期杂志上并不存在这幅作品,而拍卖公司给他提供的杂志系假冒。向拍卖公司要求退画遭到拒绝后,陈先生将北京东正拍卖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画作价款13万元以及拍卖佣金1.1万余元。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天上午9点,陈先生带着他所拍下的《玄鹄》走上法庭。陈先生说,东正拍卖公司在对该画所作的介绍中特别说明,该画曾发表于1985年第3期《富春江画报》封二上。由于那时候国内还没有人造假,而且作者本人尚在人世,这些理所当然的证明这幅画肯定是真的,所以他当即决定购买此画。但是经他从国家图书馆核实,事实证明那期杂志上根本就没有刊载过此幅作品,而拍卖公司之后提供的该期杂志是假冒的。“收藏界都知道,如果一个画作被发表或著录过,那么价值会翻一倍。”陈先生在法庭上向法官解释道。 由于涉及到财务票据的两份重要证据被拿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所以一开始东正拍卖公司提出了延期开庭的申请,但是遭到陈先生代理律师的反对。东正拍卖公司的代理人承认陈先生确实拍走了《玄鹄》,但是他们表示,根据法律和拍卖规则的规定,对于拍卖品的瑕疵他们不承担责任,而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由于该杂志是委托人提供的,他们无法核实杂志是真是假。而且在拍卖规则中,应该由竞拍人自己来审查核实拍卖品的真实性,而拍卖公司则“瑕疵免责”。 对于拍卖公司的解释,陈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拍卖公司对相关资料应有审核的义务,没有审核是拍卖公司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双方都没就画作本身的真实性进行争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