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小孙子的头像每天在店里被人踩来踩去的,心里感觉有点难受。”60多岁的王大妈给北青报打来热线电话。她说,3个多月前,自己3岁的孙子明明(化名)拍了第四个广告,也是他的第一个平面广告。然而,王大妈自从几天前在一家商场里的大厅地面上发现了小孙子的肖像广告后,心里就有点别扭。
记者昨天下午在王大妈的带领下来到了这家商场,看到明明的肖像广告沿着过道铺
在商场里家电区的地面上,大约有20米长。一位商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广告是加湿器厂商促销时铺在地面上的。
今年9月4日,明明与一家文化公司签订了某净化加湿器电视广告及平面拍摄合同。合同里约定,该公司拥有电视广告及平面所有使用范围的使用权。但是王大妈对于地面广告是否属于平面广告的范畴心里有点疑惑。她还告诉记者,在家乐福国展店,明明的肖像广告是挂起来的,给人的感觉要好得多。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的琚存旭律师。他表示,人的肖像需要授权后才能使用,该合同中对于平面广告和地面广告约定不清,难以判断是否侵权。如果行业内习惯上认定平面广告包括地面广告,则属于正常使用,构不成侵权。王大妈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和合同方商议,要求对方停止在地面上使用肖像。(编辑:王海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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