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倒卖化石将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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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1:10 中国消费网 | |||||||||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针对这种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出台有关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的说
有关方面研究认为: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对文物的定义,也包括化石在内。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拟作出如下解释: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编辑:王海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