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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机关:14项“霸王条款”不改将受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0:52 中国消费网

  从现在起到明年2月底,辽宁省工商机关集中开展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对于整治公告发布10日内拒不改正的相关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没收各种违规格式条款载体,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经营单位予以曝光,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12月21日,辽宁省工商局发布了这一消息。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包括,辽宁省大中型商场、商厦、超市、连锁店
;较大的酒店、饭店、宾馆;旅行社、旅游中介服务;洗染、娱乐、康乐、照相馆等。整治行动要求上述经营单位不得在通知、声明、须知、规则、赠券、返券、店堂告示、宣传资料、格式合同中有如下14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即:促销、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出店或开包、包装物缺损概不退货;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本店有权终止或取消本券;本寄存柜丢失物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胶卷冲印加工,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免费泊车,盗损责任自负;旅(顾)客未寄存的贵重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租赁期间汽车出现故障,修理费由租车者承担;因旅游人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辽宁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张钧介绍说,自省属各市工商机关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营者必须自行改正相关“

霸王条款”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汇报情况,各级工商机关做好备案后可免于检查;工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格式条款的,要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改正,督促其自觉撤销违法格式条款。对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后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各级工商机关可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14条之规定,对有关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41条之规定,工商机关在责令制定“霸王条款”的相关企业进行改正的同时,将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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