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提请全国人大审查赔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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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4:42 中国消费网 | |||||||||
由于认为东方航空公司赔偿的法律依据严重滞后,包头空难17名罹难者家属联名建议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相关意见以信件的形式寄送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霄洛告诉记者,从1993年到现在,我国的GDP指数增长了4倍,民航方面的收入也增加了6倍,现行的赔偿标准是滞后的。
据了解,包头空难发生后,东方航空公司表示,我国处理空难赔偿的唯一标准,源自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他们没有权力突破目前法律规定的赔款限额,因为赔付标准是国务院制定的。 由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民用航空法》于199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作为部分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代理律师的赵霄洛指出,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形式制定,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属于基本民事制度,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授权的机关制定。据此,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 建议书中写道:“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其中第(二)项为‘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国务院1993年132号令违反上位法《民用航空法》有关‘被授权机关’的规定,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专家■ 民航总局应该积极地制定新的赔偿额度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张树义指出,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执法过程中都认制定出来的成文的东西,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经常会发生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比如部门立法或者地方立法,在制定程序上很少体现民众的意志,这种“自己关起门来立法”体现的是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难免会和民众利益冲突,而长期以来,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的问题也一直没有有效途径解决。宪法上虽然规定上级机关有权协调下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但这类规定一直被虚置,不能发挥实际效应,这也是造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对于存在的这些冲突,我国加强了相应的审查制度,这次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改能更加反映民意,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使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得到实际的解决。 张树义指出,有效解决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撤销原有的,制定新的法律条文,二是对原有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在1996年《民用航空法》出台后,旧的赔偿标准不适用了,民航总局应该积极地制定新的赔偿额度。 近日,26名空难罹难者的家属已经委托美国理夫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力珉律师事务所对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提出起诉,要求给予合理赔偿。目前,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一起诉。北京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告诉记者,影响本案诉讼结果的重要环节是管辖地的最终确定,如果管辖地最终确定在美国或加拿大,从法律技术环节上考虑将增加胜诉的几率。参与受理此案的美国律师曾对其表示,根据其经验,如果胜诉,包头空难遇难家庭的平均赔偿额应在150万美元左右。(编辑:盛秀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