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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开审一国家赔偿案 交警部门被索赔376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9:46 法制日报

  本报讯 丁观有 记者 马志恒 

    12月13日,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国家赔偿案,包括5名缅甸籍华侨在内的10名原告人因为在一起警察参与的诈骗案中被骗400余万元,最终将两名警察所在的交警部门告上法庭,索赔376万元。在此之前,参与诈骗的两名警察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3年5月至2004年2月间,云南省德宏州无业人员侯卫民对外发布消息,称交警队有一批查扣的罚没、走私、套牌车辆由德宏州交警支队法制科对外出售,自己可以帮忙联系并将无手续的车辆上牌。同时,德宏州潞西市交警大队财务科民警石华山也声称有罚没车辆出售。

  之后,德宏州居民杨永明、缅甸籍在德宏经商的华人明景旺等10余人先后在两人带领下,分别到交警队大院看车并到石华山所在的交警大队财务室缴纳购车款400余万元。

  另外,为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两人还分别向受害人出示了盖有“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宣传科”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外籍车辆准办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在各受害人缴纳购车款后出具了盖有上述公章和“潞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印章的收款收据,以证明整个出售罚没车辆合法。

  但在之后的近一年时间,受害人多次找石华山和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科长张艾虎,两人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受害人直到最后也没有拿到“交警出售的罚没车辆”。

  2004年3月,德宏州检察院介入侦查后,将石华山、张艾虎和侯卫民抓获。德宏州司法部门后来认定:商人侯卫民以交警低价处理罚没车为由让石华山帮忙收款。

  对盖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的公章,司法部门认定:张艾虎在2003年6月称自己管理的公章“遗失”,并报告了支队领导,但张艾虎在未将公章遗失情况登报作废的情况下,私自刻了一枚公章,后来,张艾虎在发现“遗失”的公章被盖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时,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公章被侯卫民非法使用,并造成受害人400余万元的损失。

  另外,检察机关还查明,张艾虎在此期间曾经收受侯卫民的贿赂7万余元。而那枚“遗失”的公章,也在2004年案发后被检察机关在张艾虎家中搜出。

  据此,2005年5月,法院先后以石华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张艾虎犯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侯卫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发后,部分受害人追回了自己的部分损失,而受骗的杨永明、明景旺等10人缴纳的近400余万元没有追回。杨永明等人认为:自己的钱是交到了交警部门,应该由交警部门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向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赔偿无果后,2004年10月,杨永明等10人一纸诉状将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法庭。同年11月,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刑事犯罪,不属行政案件管辖”,驳回了10名购车人的诉讼。10名原告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该立案,并同时指定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5年12月13日上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原、被告双方就两犯罪警察的行为是不是个人行为,交警部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方认为,石华山作为交警部门财务人员,对外收取购车款且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收据,其收钱行为和其职务有直接的关联性,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被告交警部门认为,张艾虎和石华山受诈骗犯罪分子的利用,私自做出和自己职责相反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而且,对侯卫民的判决第二项载明:“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赃款最后都被侯卫明拿走并占有,应该由侯卫民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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