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骑车回家的刘女士,自行车扎进了一个无盖排水井中,她的三颗牙也被摔掉,两颗牙脱位。昨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判处排水井的管理者———北京市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赔偿6000余元。
排水井附近没有警示标志
按照刘女士的说法,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1日晚23时。当时她骑自行车将行至丰台区花乡政府门口时,前车轮猛地扎进了一个没有防护盖的排水井中,她本人也一头栽下了车,满口出血。
事后,刘女士发现排水井附近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她将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
区市政管委未尽管理职责
但是,丰台区市政管委认为刘女士告错了人。代理人谷燕生说,排水井是2001年花乡政府扩建马路时自行设置的,在建造前没有得到区市政管委的批准,区市政管委并不知情。
而市管委则认为,根据市政管委职责规定,他们不负责市政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任务,不应被列为被告。
丰台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市管委的意见,认为其非事发排水井管理者,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事发路段原为区市政管委管理,虽经花乡政府扩建,但区市政管委不能证明在扩建时已与花乡政府办理了停止管理手续,因此区市政管委还对该路段行使管理职责。(编辑:王彦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