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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坠亡 医院被判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 09:35 中国消费网

  “病人住院治疗时坠楼身亡,难道不是医院的责任?”王先生称无法接受父亲在医院坠楼身亡后,医院和医院综合服务中心推卸责任的态度,他和母亲、奶奶三人,将北京顺义医院和顺义医院综合服务中心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上周五,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为患者坠楼负责,承担共计9万余元的赔偿。

  入院一周病人坠亡

  王先生说,父亲王某于今年6月7日因外伤住进顺义医院接受手术,术后被安排到五楼病房住院观察,医院根据病情为老人安排了一级护理。6月14日凌晨,老人坠楼身亡。

  为了能更好地照顾父亲,王先生于父亲住院当日从顺义

医院综合服务中心聘请了一名护理员进行护理,并交纳了6天护理费300元,综合服务中心承诺进行24小时看护。

  护理员肖某说,事发前他睡着了,等他醒来时,发现老人不见踪影。一番寻找,在楼下发现老人已经死亡。随后,警方排除他杀,但未能认定是自杀还是意外坠楼。

  医院称主观无过错

  事后,王先生认为医务人员没有尽到一级护理的巡视义务和护理员睡觉,是造成老人坠亡的原因之一,医院和服务中心应承担责任。而医院和服务中心不仅拒绝担责,也没有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王先生提起诉讼。

  医院认为,坠楼是王某个人原因造成的,医院主观无过错。事发前,即11日,王某的一级护理已经被转为二级护理。根据规定,二级护理不需要医务人员给予病人周密照顾。

  但王先生指出,一级护理转为二级护理,院方并未及时通知家属,他们是在坠亡事件发生后才知道的。

  服务中心提出,双方订立的看护义务在13日就已经结束,事发时间为14日凌晨,双方已经没有了护理关系。王先生则指出,13日晚9时30分,他向护理员提出延长两天护理的要求,并交纳了100元护理费,只因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已经下班,没有开具发票,这不能说明双方已经解除护理关系。

  医院中心共同担责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一级护理转为二级护理没有通知家属,医院未能切实履行一级护理义务,存在过错;服务中心护理员在护理时睡觉,未尽到看护职责。两被告的共同责任导致了老人的坠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应赔偿3.2万余元,服务中心赔偿6.5万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对判决不满意,均表示将上诉。(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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