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保安因抢劫持刀扎伤业主,于前日被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受伤业主36万元。法院同时判决,聘用该保安的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安没有赔偿能力,这36万元就要由这两家单位共同承担。
去年11月17日凌晨,金港家园物业管理中心保安员冯俊良以业主孟先生的车被撬为由,将孟先生骗至楼下扎伤后逃跑,冯归案后,一审法院认为,冯俊良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他给孟先生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
据介绍,19岁的冯俊良是在去年10月26日被金武通保安华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聘为保安员后被派往金港家园物业管理中心担任小区保安员的。就在当年3月,金武通保安华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港家园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了《聘用保安员合同书》,约定物业管理中心聘用保安公司保安员,受双方领导。
法院因此认为,金武通保安华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金港家园物业管理中心是冯俊良的雇佣单位,虽然冯俊良的行为超出两家单位的授权范围,但冯俊良实施犯罪行为本身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两家单位难逃其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物业管理中心以冯俊良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为由提出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金武通保安华盾咨询服务公司没有提供保安服务的资格,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向物业管理中心提供保安服务,而物业管理中心未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在保安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两单位未对保安员尽管理义务,对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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