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村民刘某举报一名杀人犯后,却被公安部门无意之中通过新闻媒体给公开了。刘某认为南皮县公安局及沧州某媒体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等共计106.7万元。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这起索赔案。
2003年11月25日,沧州市南皮县焦山寺村发生了一起恶性案件,警方侦查认定焦山寺村村民蔡宝玉有重大嫌疑。
2003年12月2日晚,蔡宝玉逃到刘某家中,被刘某向公安部门举报,盐山县公安局将蔡宝玉抓获并移交给南皮县公安局。2003年12月30日,沧州某媒体刊登了一篇报道,披露了南皮县警方破获蔡宝玉抢劫杀人案的经过,其中有一段提到蔡宝玉窜至盐山县某村刘某家中,刘某向盐山县公安局拨打了110,盐山县警方将蔡宝玉抓获。
刘某说,自己所在的村就他一家姓刘,另外村里人也知道自己和蔡宝玉是好朋友。虽然报纸上隐去了他的名字、只留下姓,但人们看了报纸都会明白举报人是刘某。
因为在村里生活压抑,又怕有人来报复,刘某夫妻决定搬家。从2004年3月份开始,刘某把家和自己开的厂子里的设备陆续搬到新地址,直到2004年7月份才重新开始生产。中间停产4个多月,造成损失15万元。
2004年8月31日,刘某夫妇将南皮县公安局、沧州某媒体及撰写此文章的记者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搬迁费3.2万元、厂房新址租赁费8.5万元、停产费15万元、精神损失费80万元。
南皮县公安局的代理律师认为南皮县公安局并不构成侵权,因为举报人并没有向公安机关要求对其举报行为进行保密。此外,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公开后,其名誉并没有受损。
沧州某媒体的代理律师认为,某报完全是按照客观实际情况进行的报道。在报道中,记者已经将举报人的名字隐去,只留下姓氏,也不构成侵权。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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