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网上非法传播电影《大腕》,日前,北京光线时代资讯有限公司被海淀法院判令向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33万余元。赔偿数额系参照原告华谊兄弟投资的另一部影片《天下无贼》的网络传播许可费。
华谊兄弟称,该公司在中国内地对《大腕》享有包括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光线时代所属网站未经授权,在网上非法传播《大腕》,侵犯了华谊兄弟对影片享有的复
制权和网络传播权。华谊兄弟向光线时代索赔70万。
光线时代则认为,他们在网上播放的《大腕》,是通过合作从北京金互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金互动提供了授权书并曾向他们提供了近千部影片,他们认为金互动对影片享有合法版权。
经审理,法院认定光线时代对业已进行数字转换的《大腕》上载至其网站服务器或工作站,供公众在线观看或下载,侵犯了华谊兄弟的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法院同时认为,《大腕》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著作权属明确,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
法官介绍,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庭以与《大腕》在制作模式、主创人员、上映档期、市场收益及年度影响力上均具有相似性的《天下无贼》为对比,参照《天下无贼》的网络传播许可费,判令光线时代赔偿33万余元。(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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