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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元旦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10:23 中国消费网

  明年1月1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将实施。昨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规范要求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规定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禁止出现的八类行为,包括违法扣留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除执行特殊任务外,交警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并严禁违法扣留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交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如果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交警不能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外,交警不得驾车追缉,可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进行处理。

  《规范》规定,当群众发生意外受伤、突然患病等情况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时,交警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

  交警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

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编辑:石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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