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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费者再诉雀巢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 05:55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周凯)12月12日,上海消费者朱燕翎诉雀巢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一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这也是朱燕翎再次对雀巢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提起诉讼。

  2003年3月,朱燕翎在上海家乐福古北店购买了一袋“雀巢巧伴伴”,不久她得知该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于是,在同年4月向法院提交了诉状,状告瑞士雀巢、上海雀巢以及销
售该产品的超市侵权,要求雀巢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含转基因成分,并要求退一赔一。

  上海法院两次委托上海市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对涉案的雀巢产品进行检测,两次检测却出现不同结果。该中心采用巢式PCR方法对送检的雀巢巧伴伴进行的第一次检测中,雀巢产品被检出含有转基因成分,雀巢公司对此结果表示反对。而该中心在法院的委托下,依据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的复检中,结果为送检雀巢样品未检出转基因成分。

  法院认为第二次检测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是“现有实验设施和技术水平下的农业行业标准”,所以依此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法院因此判决雀巢涉案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朱燕翎被判败诉。

  而在今天开庭的朱燕翎诉雀巢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一案中,诉讼请求和理由和前案一致,只是其诉讼涉及的产品是朱燕翎于2003年8月1日在另外一家超市———上海联华超市购买的雀巢巧伴伴产品。因此除了上海雀巢公司外,另一个被告换成了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于2003年12月被法院受理,直至两年后才正式开庭。

  在此期间,虹口区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检科院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对雀巢巧伴伴产品进行了检测,结果依然是不含转基因成分。朱燕翎的代理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东律师表示,虽然前一个案子败诉,但对这个案子依然很有信心。他告诉记者,案件的争议焦点即检测标准,显然应该依据国际先进的检测标准,而不应该使用较为落后的检测标准。他举例说,“

苏丹红”事件发生时,上海在检验时采用的就是欧盟标准,“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还有一定差距是不争的事实,使用国际先进标准是有先例的。”

  在12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交换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双方争议的焦点依然是检测标准。雀巢公司的律师仍坚持经检测雀巢产品不含有转基因成分。而朱燕翎的律师则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审理法官表示法庭合议后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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