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流动收购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时常发生民事纠纷甚至治安案件。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对再生资源的回收范围、从业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严格规定。
有执照还得向公安备案
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的,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居民区限时收废
现在一些流动收购人员敲着水桶,走街串巷,为保护居民的休息权,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区内21时至次日7时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
严罚“占道”收废
主干路是城市的门面和交通要道,流动收购人员在主干路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既有可能影响城市形象,又有可能影响道路畅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路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为加强约束力度,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利用固定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处以20元罚款。”
收到危险品要报告
收到下列危险品要及时向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电力、电信通讯、水利、测量、矿山、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材;淫秽物品;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书刊和图纸;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寻查的物品及来路不明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国家和省规定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编辑: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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