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局部煤炭业增值税负偏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 10:37 中国消费网 | |||||||||
一地方官员表示漏税和政府变通皆有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表示,经过调查发现部分省市的煤炭行业增值税税负偏低,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的资源税单位税额明显低于政策规定的标准。 今年10月份,国税总局对煤炭行业2004年及2005年1-8月376户重点税源企业的资料
“实际税负低一方面有漏税的可能,另一方面也许是地方政府为了维持产业发展的变通做法。”一位地方官员告诉记者。 虽然中央政府方面认为税负偏低,但是从地方和学界传来的呼吁减税的声音却一直不绝于耳,据中国煤炭学会提供的统计,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的7年中,原属中央财政的煤炭企业纳税金额平均比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每年增加了52亿元左右。2004年以来,政府陆续提高了主要煤炭产区的资源税,加剧了煤炭企业税费重叠的现象,国家既按吨煤比例征收矿产资源税,又按销售收入的1%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局长王守祯今年就曾向全国人大递交提案,建议降低煤炭企业上缴税率。根据王的分析,煤炭行业现在的税负明显高于全国工业总体水平。他建议,把煤炭行业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煤炭工业开拓延伸工程及生产安全装备投入中的增值税部分作为进项税抵扣,调整资源税率并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编辑: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