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的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不开庭是特殊。”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据调查,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高级法院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而成为特殊。
周道鸾最近对北京、天津、河北三地进行的调研显示,三地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
判死刑案件中90%是因为一审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认定有问题,而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死刑案件中,50%是原审法院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认定有问题。
开庭审理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
周道鸾也表示,对所有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全部开庭审理,能减少死刑案件的数量。这次的《通知》指出,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指出,当前,很多死刑二审案件和死刑复核都属于同一个法院,存在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情况。最高法要求所有的二审死刑案件开庭审理,是剥离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一种现实选择。
专家学者对“开庭审理”动机有不同理解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最高法院和各省高院目前对死刑复核案件采取书面审为主的形式遭到了学界的批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死刑二审案件没有做到开庭审理。而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所有死刑复核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对于最高法院和地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不现实。为此最高法院下决心推动各省高法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为今后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书面审争取主动。
周道鸾对此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不同于第一、二审程序,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如果实行开庭审理,全面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制”。(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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