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是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要开庭审理。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初衷:开庭审理有利于防止错判
《通知》指出,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昨天,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表示,开庭审理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有的高级法院对死刑案件已经全部实行二审开庭审理,而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分两步提出要求,主要是考虑各地的现实条件。
步骤:根据现实情况列出两个时间表
该负责人介绍,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三至五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一至两名书记员担任记录,数名法警执行押解、执庭任务。被告人一般关押在县级或市级看守所中,开庭要到犯罪发生地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牵涉到审判力量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保障等问题,而且还需要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和律师出庭,在审理期限方面也面临很大的压力。
这些困难和问题都直接影响到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
因此,通知在确保实现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目标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具体情况差异,规定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首先对那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意义:此举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做铺垫
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的通知,更是希望通过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来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为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进行配套改革。
周道鸾说,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目标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也就是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最晚要在2008年以前实现。而死刑复核权的收回牵涉到死刑案件一、二审程序的完善和改革。
他表示,“换句话说,如果死刑案件的一、二审法院都把好质量关,复核程序的工作量就会减少。要求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就是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做铺垫。”(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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