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根据最新下发的《关于加强拆迁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的通知》,本市将强化对拆迁施工的管理,强调“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
《通知》对拆迁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进行了明确:“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
地的区、县建委负责”。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与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拆迁现场必须坚持文明施工的原则,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通知》还明确规定,对采取恐吓等手段强迫拆迁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责令恢复水、电、气、暖、交通,并对有关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对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行为的拆迁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单位,还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拆迁资质或者拆除施工资质,并由市建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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