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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意见》确保禽类产品正常流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09:39 中国消费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关于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加大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力度,保障合格禽类产品正常流通;同时加强禽类交易市场监管,保障交易和消费安全。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加大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力度,保障合格禽类产品正常流通。在依法把好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关,严防疫区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产品流入市场的同
时,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禁止持有来自非疫区和检疫合格证明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合格的禽类产品正常流通。

  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和监管措施,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切断假劣疫苗市场流通渠道。

  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禽类产品经营者落实防疫措施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做好对禽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要求禽类产品经营者和交易市场全面落实挂牌经营、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和禽类产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以制度保障禽类产品交易安全,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合格禽类产品流通顺畅。

  《意见》还要求广泛宣传禽类产品防疫和消费知识,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分认识到禽流感是可防、可控的;交易和消费经检疫合格并科学加工过的禽类产品,安全是有保障的,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常进行禽类产品交易和消费。充分发挥禽类产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经纪人在衔接禽类产品生产和市场需求中的纽带作用,积极指导和鼓励禽类产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经纪人帮助广大养殖农户恢复生产、稳定和拓宽市场销售渠道。

  加强对禽类产品合同和订单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和订单的监督管理。对于因禽流感疫情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要积极督促龙头企业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对借机侵害受损养殖农户利益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又讯 国家工商总局同时还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农村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的艰巨性、严峻性、紧迫性,充分认识禽流感疫情对农村养殖业的巨大破坏性和对农民人身健康安全的严重威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市场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加强对农村市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和防控责任,全方位构筑起严密的市场“防火墙”,做到一旦发生疫情,必须迅速阻断市场传播途径。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对固定禽类市场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严密监管,全面强化市场开办单位的防控责任,严禁在市场内现场宰杀加工各种禽类。对不具备防疫条件和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对定期进行交易的集市,要有专人实施现场监管,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类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对市场外禽类交易活动的巡查,一旦发现农民自发进行的禽类交易活动,要求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后再进场经营。(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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