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开查国有产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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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11:10 中国消费网 | |||||||||
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04年2月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资委联合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展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下发《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检查包括九大方面
据悉,六部委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施行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情况。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共九个方面。 此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建产权转让监督报告制 《通知》进一步提出,要逐步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制度。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重点企业、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有关部门业务具体组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企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工作规范和质量,不留死角;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每年年终要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情况及时总结报告,对重大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编辑:王彦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