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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政策扩大我国银行对外开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10:45 中国消费网

  积极鼓励吸引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中资银行改革重组,并通过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银监会日前就此公开表态。据了解,截至2005年10月末,已有22家境外投资者入股17家中资银行,外资投资金额已超过165亿美元,占国内银行总资本的15%左右。

  银监会成立后,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积极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截至2005
年10月末,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38家营业性机构。外资银行在华资产总额为845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左右,外资银行在华外汇贷款总额占我国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总额20%左右。在华经营的外资银行机构中,已有138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15家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41家获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QFII托管业务。除营业性机构外,另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3家银行在我国23个城市开设了238家代表处。

  刘明康表示,我国将继续鼓励外资银行的发展,从今天起,将陆续实施以下措施,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第一,我们将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汕头和宁波,同时为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实施我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经国务院批准,提前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5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使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从18个增加到25个。

  第二,适当降低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的要求。将外国银行分行对各类客户(包括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高一档由目前的5亿元人民币降低为4亿元。将外资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对各类客户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由目前的3亿元降低为2亿元。

  第三,积极研究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行更加优惠的准入政策,继续支持外资银行在以上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

  第四,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在新的一年里适时调整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

  (编辑:石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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