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视台一期《寻根的渡船》节目曾经感动无数观众——私生女要通过媒体寻找失散的父母。而“母亲”却不堪隐私被公开,将湖南卫视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湖南电视台构成侵权。
去年10月,湖南电视台播放了节目《寻根的渡船》,节目讲述了一段故事。来自遵义的毛妹与亲生父母失散,她发誓要找到生母。不久,毛妹的生父杨书(化名)找到了她并
且告诉她,毛妹的生母张黎1968年到遵义市插队时与自己相爱,而当时杨书已经结婚。后来,张黎未婚先孕被发现,生下毛妹三天后即被带走。毛妹被立即送人,而杨书则被控告为“强奸罪”并被判刑。
节目播放后,“张黎”的原型人物张女士感到自己隐藏了30余年的隐痛被公之于众,因此将湖南电视台告上法庭。张女士说:“1969年,我从上海迁户到贵州下乡插队,1971年,我被强奸并怀孕,罪犯被判刑,孩子未足月即被引产,不知死活。”张女士还说,去年9月,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找到她的单位以及亲属并进行偷拍。张女士发现自己遭到强奸的刑事案件已经被编造成“爱情”故事。为此,张女士起诉索赔250余万元。湖南电视台声称,节目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诽谤他人。节目没有公布真实姓名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湖南电视台的行为应属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法院判决,电视台赔礼道歉,赔偿张女士1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张女士对此判决不满,准备上诉。(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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