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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丹凤漂流伤亡案做出终审判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9:58 中国消费网

  本报曾对陕西省丹凤县发生的漂流伤亡事件进行报道(详见2003年11月12日本报A1版)。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伤亡游客及其亲属获赔32万元。

  2003年9月,西安人寿保险公司20余人到陕西丹凤县丹江河段进行漂流,途中因水深流急,一艘橡皮船翻船,船上5名游客和船工均落水,1名游客溺水身亡,4名游
客受伤。同年10月,死者王某之妻以漂流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无救助设备、方案等为由,向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和商洛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陕西省消协和商洛市消协经调查认为,漂流公司在安全警示、说明等方面存在缺陷,漂流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额度存在争议,协调未果。死者王某之妻及其他4名受害者遂将漂流公司告上法庭。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漂流公司向死者王某亲属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及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285334.5元;分别支付邹某、赵某、袁某、余某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15991.57元、7756.14元、7669.45元、7870.04元;赔偿邹某等4原告住院房租费1817元。以上费用共计326438.7元。一审宣判后,漂流公司不服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殷本明和法官徐荣认为,法庭查实,当该批游客进入被告经营河段漂流时,被告只是向游客提供了救生衣和草鞋,没有对游客安全带是否系好、救生衣穿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进行指导和检查;在漂流途中,被告也未严格执行制度,对游客的安全未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游船遇险翻船致人死伤与被告船工不合理操作、缺乏必要的安全救助设施、救助措施不力等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游客死伤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害也应予以相应赔偿。同时,损害的发生,使原告及亲人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打击;其余4名原告的身心也都受到一定损害,原告请求对其精神抚慰金给予赔偿,合法、合理、合情。(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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