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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准备主张权利乃业主维权之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9:31 中国消费网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强制执行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按说,连人身拘留等强制执行中最严厉的措施都用上了,收效应该“显著”才是。但从本报记者近日的回访来看,事实并非如此。有问卷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业主认为强制执行不会促使他们交纳物业费,还有逾六成的业主称与物业关系恶化。

  当然,法院的强制执行针对的是个案,是涉及判决的那部分债权的履行。至于新的
拖欠,或日益恶化的业主与物业的关系并因此可能酿成更大规模的纠纷,则不在强制执行的视野之内。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业主维权毕竟是一个复杂的公共问题,既关诸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方方面面,又涉及政府、法院、物业企业和业主相互之间的诸多关系。单纯靠强制手段,于个案的执行上固然会行之有效,却也容易引发整个物管纠纷的更趋频繁,进而更难执行。一位被强制执行的业主就公开对记者称,已做好准备“等着再来一次”。

  应当指出,部分业主消极诉讼、消极取证、消极维权等行为,却也远非理性之策。

  司法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判决是前提,对判决的执行才是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也是司法平定纷争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备要件。已生效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所在。且不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在实体上孰是孰非,物业公司不再采取停水停电等非理性手段威逼业主缴纳欠交的

物业费,而是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裁断,这一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与手段首先就应肯定。

  我们也必须承认,业主与物业公司在诉诸法律的对决中,存在着强弱有别的天然不对等。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可能并不会主动去平衡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有时,欠缺公正的立法还会令司法剧场上的弱者更弱。也正因为这种种因素的存在,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些业主才会采取一些极端或过激的行为,在对私权的维护中也一不小心就触犯到了公共利益和法律权威。

  而更多的业主,则是缺少诉诸司法的信心与决心,或缺乏维护自身权益应有的取证意识和诉讼技能。业主的维权成本过高,业委会欠缺明确的法律身份,被普遍认为是导致业主维权难的主要原因。这固然需要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度完善上作出持续努力,也有赖业主通过一宗宗鲜活的案例去推动立法的日益科学和公平。

  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曾指出,“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公民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而主张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就是依靠法律、诉诸司法。正如有法官提醒的那样,业主在碰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时,应该积极搜集证据,如报修后物业不管、小区卫生状况差、公共部位保管不善等,并寻找证人证言为以后的诉讼积攒证据。被动地抗拒执行无异于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证据扎实,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被裁判履行职责的就应该是物业公司。若物业抗拒生效裁判的执行,法院下一次强制执行的对象也将随之易主。

  把政治权利看得很高,因为自己都有政治权利;为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也不攻击别人的这项权利。这是托克维尔对民主的深刻体悟。道理是共通的,如果业主要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业主就不应攻击物业在寻求司法救济上的同项权利———司法保障,正是业主与物业所平等享有的宪法权利。若今天输了官司的业主抗拒判决的执行,明天,我们又怎能期待输了官司的物业不同样抗拒判决的执行?(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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