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诉商评委案开庭 商评委谈理由充分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12:31 中国消费网 | |||||||||
十几种形形色色的饮料瓶在原告席上一字排开,可口可乐公司代理人一把抓起其中一只“芬达瓶”称:“我们的设计独特、容易辨认,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因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该饮料瓶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公司起诉至法院。昨日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芬达”汽水瓶的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可口可乐公司认为,这种“芬达”特有瓶型在消费者中已形成特定联想,能够与普通瓶型相区别,而且瓶型立体商标在多个国家都已获得注册,明显具有显著性,商评委应该允许其注册。 但商评委却认为芬达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相区分。“就拿可口可乐公司强调的棱纹来说,目前市场上很多饮料在瓶子上早采用了棱纹等防滑设计,谈不上独创性。”此案没有当庭宣判。(编辑:王彦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