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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祸首面临起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8:58 新闻晨报

  广东增城市正果镇九峰路38号,这是一幢位于路边的不起眼的三层小楼,楼体外墙已经斑驳陆离,田洋公司的牌子早已不复存在。两扇簇新的铁皮门将院内院外分隔成了两个世界,从这经过的人们并不知道,8个月前,就在离这个院子不远处的一棵果树下,20公斤含有高浓度“苏丹红”一号的工业用染色剂油溶黄被发现,而这些油溶黄正是被田洋公司用来制造食品染色剂的主要原料。

  添加为使食品颜色更鲜艳

  今年2月“苏丹红”事发后,经有关部门检测认定,广东亨氏美味源辣椒酱中含有“苏丹红”一号。经广州市的稽查人员调查后发现,“涉”红企业之一,亨氏的原材料主要来自广州的两个公司,其中位于天河的辉和科技有限公司送检的辣椒精里发现了“苏丹红”一号,这种辣椒精的原料是一种名叫辣椒红一号的食品添加剂,而辣椒红一号正是位于增城正果镇的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稽查人员迅速赶到了距广州约两个小时车程的增城市正果镇九峰路38号的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经过缜密调查,稽查人员最终在距田洋公司七八公里外的果场的一棵果树下,挖到了他们一直苦苦寻觅的东西———田洋公司生产辣椒红一号这种食品添加剂的重要原料———16公斤油溶红和20公斤油溶黄。最后的检测结果:这些油溶黄的“苏丹红”一号含量为98%,按照这个含量来说,它本身就是‘苏丹红’一号,只是名叫油溶黄而已。

  对于为何要使用油溶黄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田洋公司负责人谭伟棠回答得十分简单:“因为天然色素的颜色比较暗,我们希望添加这个能提高鲜艳度。”

  田洋公司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生产“含”红食品添加剂的?销售量有多大?记者了解到,如果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含”红产品卖了400多万

  据了解,田洋公司主要生产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是销售公司,以经营田洋牌天然色素为主。记者从广州市公安局发给广州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看到,三年间田洋公司共销售了价值400多万元的“含”红产品。

  据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显示,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生产伪劣的“辣椒红一号”242733.6公斤,销售238914.6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369748.03元。(其中通过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37847.40公斤,销售金额721371.44元)。销售伪劣的“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饼四号”合计人民币162354.65元。

  2005年3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了田洋公司和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从田洋公司缴获田洋牌食品添加剂“辣椒红一号”1760公斤、“油溶黄”化工原料20公斤;从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缴获食品添加剂“辣椒红一号”6901公斤、“辣椒红二号”77公斤、“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351公斤、“饼四号”34公斤。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还没能看到更多的证据,但就目前我所掌握的材料来看,这起案件有很多突破口。”王晋,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伟棠的辩护人。

  “有明文禁止才算禁止”

  王晋告诉记者,从2002年到2004年,田洋公司每年都把‘辣椒红一号’送检,质监所也都说是合格产品,如果质监所说这个产品有问题,田洋公司也就不可能生产出那么多了。

  记者在2004年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田洋公司的产品“辣椒红一号”检验报告中看到,检验项目为铅和砷两项。

  “据我所知,在2003年时国家卫生部曾经向检验检疫部门和商品出口厂家发出通知,要求对出口到境外的食品加强‘苏丹红’一号的检测,但是对在国内流通的食品并未作要求。”王晋说,这说明在苏丹红事件发生之前,国家并没有出台对在国内流通的食品进行“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方法,也没有将其列为检测项目,这就意味着田洋公司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辣椒红一号’是合格产品,把这个产品卖给其他厂家当然不能算作违法的。”

  “此外‘苏丹红’一号是否绝对不能用于食品,到目前为止还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一点在此案中是个关键因素。”

  王晋说,今年3月卫生部发布的《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明确写明:“但由于其染色鲜艳,印度等一些国家在加工辣椒粉的过程中还容许添加苏丹红一号,这就说明从世界范围来讲‘苏丹红’一号并不是绝对禁止使用在食品上的。”

  “据谭伟棠讲,当时买来的油溶黄的外包装上并没有明确标识油溶黄是化工原料,也没有标识禁止使用在食品上。”王晋说,如果油溶黄绝对禁止在生产食品过程中使用,外包装上就应该明确标志,“有明文禁止才能算禁止。”

  针对王晋律师的“喊冤”,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处长许嘉迅提出了不同看法。

  “未列入添加剂标准即为禁止”

  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许嘉迅说,早在1996年,我国卫生部就出台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在这个标准里就没有将苏丹红列在食品添加剂内。

  “苏丹红没有列入,这就意味苏丹红是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来使用的。”许嘉迅强调。

  但同时许嘉迅也承认,在“苏丹红事件”发生之前,质检所的常规检测里确实没有苏丹红这个项目,“那时候大家都没有考虑过把苏丹红列入检测之内。”

  因此,历年来田洋公司送检时,质检所都没有查出产品存在问题。但不能因此就说明苏丹红未被禁止添加。

  “苏丹红”一号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的罪名为什么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双罪并举从重处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叶竹盛认为,实际上此案同时涉及以上两项罪名,最后罪名的确立是源于“从重处罚”。

  叶竹盛说,2005年3月卫生部发布了《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该报告的结论是:偶然摄入含有少量苏丹红的食品,引起的致癌危险性不大,“因此有观点认为,‘苏丹红的危害性没有达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标准,不构成该罪。’其实不然,该罪是行为犯———只论行为人是否实行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而不论其食品的危害性是否足以致害消费者。”

  另外,由于伪劣产品包括在合格产品中掺杂的情形,“苏丹红”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将它加入食品添加剂是一种掺杂行为,所以,含有“苏丹红”的食品添加剂属于劣质产品。因此,田洋公司同时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但广州市公安局为什么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移送审查起诉呢?叶竹盛认为这是个定罪量刑的技术问题,他说刑法规定,同时构成以上两罪,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叶竹盛认为,包括亨氏和肯德基在内的中间销售商的集体失察也是导致“苏丹红”蔓延的一个原因。那么,它们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是不是也和田洋公司一样,面临刑事处罚呢?

  肯德基等“涉”红企业也应担责

  “从行为上看,中间销售商也同样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该两罪都以‘明知’为要件,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还未有‘涉’红商品的中间销售商被确认‘明知’销售的产品中含有‘苏丹红’,这样,中间销售商将不受刑事责任追求。但不受刑事责任追求不等于不承担法律责任。”

  他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中间销售商实际上销售了不合格产品,造成了消费者心理上的恐慌,应当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提出索赔,但只能对销售商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不能同时提出。

  如果提出违约之诉,消费者只要提出证据证明和销售商发生了买卖关系,买了“含”红商品,按照法律规定,销售商应该无条件退货,并给予一倍的赔偿;如提出侵权之诉,消费者不仅要提出证据证明和销售商发生了买卖关系,还要提出证据证明该商品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健康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额度。

  晨报特派记者 于任飞 广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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