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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街招嫖单位违法处罚有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10:09 南方日报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永强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许多治安“老大难”问题将获更好解决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公安厅获悉,全省公安民警正在认真学习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于今年8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为了解该法对我省公安机关执法状况和执法程序的影响,记者昨天专访了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永强。

  更多扰乱治安的行为有法可依

  记者: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明年3月施行,你觉得它的施行,对我省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张永强:举个简单的例子吧,以前我们收到关于饲养宠物干扰他人的举报,大多数情况我们只能劝告。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市民若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或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有可能被处以千元罚款,还有可能被拘留。我们就可能对这些行为人进行拘留,自然就有威慑力。

  其实,《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增加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居住权方面的内容。比如制造噪音干扰邻里生活,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等等。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如不及时处理,就有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给个人、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害和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这类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会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

  房主不登记房客身份证将违法

  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主对房客的身份证件未做登记,将被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甚至是1天以上5天以下拘留。我省的出租业比较发达,这是不是标志着该法的施行,我省在出租屋管理上更为有效?

  张永强:可以这样说。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房屋出租行为。有了该规定,房屋出租要登记就成为法定内容,房主就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安机关报告房客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增内容将用法律的形式,让更多的房主自觉协助我们公安机关进行出租屋的管理工作,对我省出租屋治安问题的改善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类似新增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多条。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400多条罪名,可是,此前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做修改,导致大量不构成犯罪,但确需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处罚无据,形成了“执法真空”。例如站街招嫖,只处于卖淫的前期阶段,没有具体的卖淫行为,但百姓反映强烈,可公安机关无法实施有效的惩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活动,虽然违反了公安机关的安全规定,但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无法处罚;强迫他人劳动,如果对人身未造成伤害,时间短又构不成非法拘禁,就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这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可以处罚。

  我省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将更大

  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只有8到24小时,在当今尤其是广东这样案件量大,治安复杂,人口流动极为频繁的地区,如此短的询问查证的时间是否够用?

  张永强:从目前我省的基层办案情况看,8到24个小时的办案时限确实很紧张,从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后,办理一起治安案件除去询问查证时间外,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做鉴定等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光制作法律文书一项工作就要花上几个小时。还有,公安机关内部的案件审批程序同样需要花时间。所以说,即使把询问时间延长至24小时,但真正留给派出所询问查证的时间还是很少。一旦遇有重大、复杂案件,要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询问查证工作也有难度。但即便如此,我们公安机关也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自身优点,把压力转化成动力,督促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合理安排警力、开发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办案效率,充分利用询问查证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杜绝交完罚款继续违法

  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处罚对象和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如将个人罚款上限升至5000元,比原《条例》上涨了25倍,也把单位纳入了可处罚范围。这部新法为什么作出了如此大的改变呢?

  张永强: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1986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899元,2002年就已达到7703元,这个数字在我们广东就更高了。根据1986年社会经济环境制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标准对违法行为人已无法达到教育惩戒作用,无法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威严。

  近几年来,我省公安机关都遇到过罚款尴尬情况,比如有的被处罚人这头交完罚款,那头又继续违法,毫无顾忌,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把罚款数额提高,将使那些自以为罚款“无所谓”变得“有所谓”,从而自觉杜绝自身的治安违法行为。此外,“单位违法”是原《条例》的空白点,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新增了追究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违法责任的内容。

  公安部门部分权限被分离

  记者: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曾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可以一并作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处罚,并可以强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没有提及。这是不是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有“治安附带民事”的处理权限?

  张永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实没有继续授予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的权力,这是一个很大转变,对我省公安机关也是一件好事,能使公安机关集中主要精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令公安工作更专业化。民事赔偿问题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若公安过多关注赔偿问题的裁决,一方面牵扯公安机关精力;另一方面,谁把谁打伤了,该赔多少,处理类似问题公安机关并不专业,难度很大,而且我国法院系统有专业的民事法庭专职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效果更好。我省民警在执法中,只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了。

  记者 戎明昌 通讯员 李喆 吴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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